在此次仲裁法修改之际,立法机关也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仲裁协会的相关规定。
[lxxv]如《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第9条,明确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的七项程序。其二,在条文内容方面,除了审理行政案件纪要列举的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具体情形,国务院及地方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定中,还有更加明确且详细的判断标准,如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lxx]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lxxi]不得超越法定职权对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作出规定等。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审查请求的,人民法院才可进行附带审查。[v]但是,此种审查应当如何开展,审查结果又应如何呈现,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均无明确规定。[xxxiii]参见彭中礼:《法律渊源论》,方志出版社2014年版,第200页以下。[lxiv]民事司法对规章的过度废用,既有在社会管理事项上越俎代庖之嫌,还可能因同类案件选择的漏洞填补路径不同而造成同案不同判。[lxviii]2018年行诉法解释第148条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判断标准,同样对应着制定权限、条文内容、制定程序三个方面。
2018年行诉法解释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具体标准。[vii]基于这一背景,行政裁判对于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引用实践及相关制度沿革,无疑是厘清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这一规定由来的重要线索。通过对这一模式运作逻辑和关键元素的分析,指导和助推法治一体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
规范权力强调一切公权力行使必须合乎公平正义的要求,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即便是中央指令式的被动型试验,承担地区本身所具有的各种优势显而易见,为制度创新试验的快速推进和最终成功奠定了基础。自2002年7月至2005年12月,该市基层法院共审结一审异地管辖案件447件,其中被告败诉158件,败诉率达35.35%,为同期审结的非异地管辖案件的2.5倍,行政审判公信力明显增强[11]。作为主体工程的法治政府建设和基础工程的法治社会建设,在法治国家建设征程中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必须统筹推进、协调发展。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基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实践证明,简单的法律移植容易造成水土不服,难以真正形成立足中国本土实际、解决中国本土问题的法治体系。
纠纷化解强调通过体制机制的完善,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公正及时解决。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是关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的重大问题。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参酌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要求,法治社会建设的一级指标可设计为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切实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治理网络社会等五个方面,经济发达地区可通过法治社会建设规划等载体率先试行,为国家层面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这些成果丰富了法治一体建设的理论内涵,对法治一体建设实践具有参考价值。《意见》绘制了一幅鼓励试点创新、发挥示范引领、促进协同推进的蓝图,集合了中央和地方、官方与民间的各种有利资源,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顺利实现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中央依法治国办可适时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助力法治一体建设目标在2035年如期实现。又如,经由行政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到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制度变迁,铁路运输法院固定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渐成气候,预示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规范内涵不断得到充实。
在这种地方越有为就越有位越有位就越有为的竞争态势之下,地方试验型模式就有了广阔的生长空间。通过了《监察法》,最终完成了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化。
江必新教授对法治社会建设进行了系统、全面阐释,认为以法治社会为重心的一体建设的法治发展观,符合法治的一般成长规律和中国社会的现状[5]。2006年,金华市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随后在全国各地各个领域迅速推开,一场轰轰烈烈的裁量基准运动开始掀起[9]。
我国目前法治一体建设地方试验型模式的创新驱动保障机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将推进法治建设明确列举为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其具体角色定位为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由于党中央的周密部署,试点地区能够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形成有益的试点经验,为国家及时立法正式确认提供了充分的实践支撑,构成了地方试验型法治一体建设模式的特殊样本。2018年11月,《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正式通过,率先在省级层面为最多跑一次改革提供规范样本。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如今,源自浙江的实行一级政府只设一个行政复议机构的改革理念已获得更多地区认同。有学者将行政改革试验授权定位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介于立法授权与行政授权之间的一种新型授权制度,主张从行为程序、形式及内容三个方面筑起应有的法律界限[27]。
梳理其中的一些获奖项目,可以看出行政法学者心系法治政府建设实践、运用行政法学理论积极助推的身影。2007年9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探索行政诉讼相对集中指定管辖改革,取得了良好质效。
如何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在国家层面推动行政审判体制改革迈出坚实步伐,都是行政法学理应当聚焦的重心。以六项地方自主探索型试验为例,起因都源于地方的自我加压。
从以往的实践经验来看,地方试验是前提和基础,试验效果的好坏、试验时间的长短、试验本身对合法性原则的恪守与否,都可能成为地方试验能否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推广适用的条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地方试验型法治一体建设模式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运行的真实写照。
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试验为例,虽然最早的规范性文件出现在陕西合阳,但江苏海安后来居上成为远近闻名的改革样本。作为一种超越自上而下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和自下而上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的新范式,中国特色地方试验型法治一体建设模式体现了坚持党中央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和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有机统一,是被法治建设实践所检验的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构需要的模式,对这一模式内在机理的法理阐释和实践观察应当成为我国法学界重要的研究任务。法治浙江区域自主探索之所以能够赢得中央认可,一是基于对法治痛点的精准把握在这种地方越有为就越有位越有位就越有为的竞争态势之下,地方试验型模式就有了广阔的生长空间。
二、法治一体建设地方试验型模式的运作逻辑 地方试验型法治一体建设模式的动力源来自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兼顾了央地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走出了长期以来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封闭循环。周尚君教授立足程序型法治的湖南案例、自治型法治的广东案例和市场型法治的浙江案例,从国家建设视角审视了地方法治实验的成就和经验[3]。
二是基于改革举措取得的显著成效。[22]以中央指令部分地区试行公益诉讼制度和监察体制改革为例,在做好试点方案的初步顶层设计和试点地区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国家层面修法和立法工作随即展开,一揽子解决了改革创新的法律依据问题。
法治浙江区域自主探索之所以能够赢得中央认可,一是基于对法治痛点的精准把握。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三者共同构成建设法治中国的三根支柱[1]。
党和国家近年来推出了一系列鼓励地方法治改革创新的举措,为法治一体建设地方试验型模式的生长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中央依法治国办可适时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助力法治一体建设目标在2035年如期实现。地方试验、中央认可、稳步推广和法治固化是其运作的基本逻辑,分别构成了这一模式的基础、关键、重心和归宿。如果说改革开放之前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是依靠政治精英主导设计的话,那么改革开放之后的经济社会发展则更多表现出对民间社会首创精神的尊重。
四、法治一体建设地方试验型模式的评估助推 从法治一体建设地方试验型模式的运作上看,中央认可是地方试验能否成为国家正式法律制度的关键环节。就鼓励地方改革创新试验的法律依据而言,尚未形成与党内法规相互匹配、密切协调的局面。
纠纷化解强调通过体制机制的完善,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公正及时解决。我国目前法治一体建设地方试验型模式的创新驱动保障机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将推进法治建设明确列举为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其具体角色定位为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有学者将行政改革试验授权定位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介于立法授权与行政授权之间的一种新型授权制度,主张从行为程序、形式及内容三个方面筑起应有的法律界限[27]。通过对这一模式运作逻辑和关键元素的分析,指导和助推法治一体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